Article 58

Amended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但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反映。

市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