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应当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直接组织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