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