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上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意见,并且应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做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