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文物保护工作。

建设、文化、旅游、公安、园林、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有关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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