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