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气污染检验,在注册登记前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领取环保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