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四)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六)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七)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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