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建立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职业性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周期等,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