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辖区内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二)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水域功能类别,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水质标准监督管理;
(四)提出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对排污单位的单项污染严重的项目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五)组织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六)收取辖区内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工矿企业提取的7%折旧基金;
(七)按分级管理原则,定期对河道、湖泊的水质状况、允许排污总量,发布公告,并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