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排污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并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作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必须做好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危害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三)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

(四)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