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凡在淮河流域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程设施,必须先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除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避开饮用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

(三)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把污染问题纳入项目内容。

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确认符合上述规定的,方可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