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3 议案的提出Article 17Amended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08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