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Article 10Repealed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