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