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September 21, 2007
In force from
Articles
17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01年1月1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

年4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

行 根据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2007年8月29日青

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Article 1为了规范执法责任制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条例。
Article 3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
Article 4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负责。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落实到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Article 5同一法律、法规涉及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需要明确职责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Article 6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应当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执法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rticle 7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公示、内部监督、执法情况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
Article 8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
Article 9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

(二)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Article 10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办法,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备案。
Article 11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Article 12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由上级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Article 13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条例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
Article 14人大常委会按照下列方式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

(一)听取并审议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视察。

Article 15执法机关和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情节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整改;

(二)建议有关机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人员,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案;属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

Article 1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方式和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理办法,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Article 17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