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云南省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二)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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