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获得法律援助;

(六)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八)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九)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以及凭居住证办理的个人事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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