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至四级航道设置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置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

(二)码头及其必要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外,河面宽度小于航道设计宽度的,设置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三)取排水口等设施不得在航道通航水域内建造,在通航水域外建造取排水口不得导致航道通航水域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四)架设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应当符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技术标准;

(五)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河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当大于同

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一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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