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生产、展示、讲学、学术研究等;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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