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Chapter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Article 20In force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