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