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范在规定的位置设置。新命名的地名,应当在公布或者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设置地名标志。

市或者区、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