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199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2 articles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是:依法打击犯罪活动,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向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调解民事纠纷,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安置工作和轻微犯罪、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对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执法、守法、护法意识;
(三)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四)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分片巡逻防范;
(五)协调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强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组织力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检查、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奖惩事宜提出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按系统直接领导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部门,其领导人应对该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发动、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查处各种案件、管好暂(寄)住人口;
(三)进行防火、防盗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四)调解民事纠纷;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反映村(居)民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执行村(居)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一)执行本条例,落实社会治安责任制,一年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在改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一)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二)对各类原因引起的内部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发生聚众闹事、停工、停产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存在社会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司法建议后,拒不整改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五)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