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2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Article 7Amended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建设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或者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