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办。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开办教育电视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可以按规定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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