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