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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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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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街道办事处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计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
(一)负责街巷、居民区的绿化美化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五)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扰民;
(六)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五)负责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救助、社会福利、征兵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社区建设标准,建立评审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二)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普等事业,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社区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兴建社区文化站、市民学校、老年活动中心等,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三)发展社区服务业,指导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下岗、残疾人员就业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区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三)做好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绿化美化等公共事务工作;
(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做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
(六)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下岗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十)依法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建立社区议事委员会,决策、协调、监督社区事务。社区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驻区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