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造成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设施等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奖励制度,采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