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对于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不适合其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