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17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7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7年2月27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所涉及、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审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四)研究和处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调、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培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和其他特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五)总结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六)组织编印发放法治宣传教育资料;
(七)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
(八)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的机制。
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入。
在每年的重要法律主题宣传节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一次以上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的相关人员,实行上岗前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权,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宣传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引导城乡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参与自治管理与服务活动,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