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知识和技艺,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讲学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定期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