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 从事网箱养殖、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三) 在水体清洗船舶、车辆;
(四) 种植农作物;
(五) 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六) 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航行、停泊、装卸;
(七)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