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工会应当将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所需的各项经费依法纳入本级工会预算,给予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适当补助。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通过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