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适时对纠纷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回访,对调解情况进行监督。回访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回访发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