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