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和确定、调整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经批准的保护对象的改造、利用情况监管不力的;
(四)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和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