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参加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六)取得志愿服务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