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的,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管线、基站、铁塔等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标志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