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公共电信基础设施。
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机房、配线设施等电信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建设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当事先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协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走廊及配套设施位置等。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