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向示范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在示范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