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8,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7年8月29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台州府城墙(以下简称城墙)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包括城墙主墙体、敌台、马面、瓮城、城门、城楼等建筑以及城墙遗址。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增强公民保护意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城墙保护宣传工作。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四)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五)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
(六)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
(七)在城墙或者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保护或者景观的,应当限期改造、征收或者拆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临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内容应当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城墙标志、名称等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移栽、修剪或者清理。
修缮、重建由具备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拆除的建(构)筑物中有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集中保护,不得损坏或者丢弃,并及时通知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回收。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