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审批;
(二)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三)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四)负责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维护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五)组织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六)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蚁防治知识;
(八)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