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下列农村房屋管理工作:

(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编制农民住房套型设计图集、推广设计方案;

(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房屋建设,指导农村危房改造;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用地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