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控制水、电、燃气和燃料的供应;
(二)划定警示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施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同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