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4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Article 31In force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迁出后,在未消除险情前,房屋不得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拒不迁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发现成片或者整栋危险房屋,需要群体性迁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会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处置。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