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同时抄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