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