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秩序:
(一)驾驶机动车不使用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
(二)机动车不乱停乱靠,遇前方车辆停车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穿插等候的车辆;
(三)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横道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礼让;
(四)驾乘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驾乘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非机动车、使用共享单车应当按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
(六)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有序排队,不食用带果壳、有气味的食品,不占座,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