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7年8月25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
(二)宣传、表彰、推广先进典型,组织志愿服务和文明行为劝导等系列活动;
(三)指导、协调、督促、考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开展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任务,互相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不粗言秽语、不争吵斗殴、不袒露身体;
(二)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大声接打电话;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将宠物带入医院、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
(五)不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不占用盲道和公共停车位;
(六) 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时应当自觉排队。
(一)驾驶机动车不使用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
(二)机动车不乱停乱靠,遇前方车辆停车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穿插等候的车辆;
(三)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横道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礼让;
(四)驾乘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驾乘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非机动车、使用共享单车应当按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
(六)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有序排队,不食用带果壳、有气味的食品,不占座,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一)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发小广告;
(二)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
(三)开展广场舞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器材和音响设施,不噪声扰民;
(四)不攀折花木,不占用、不毁坏公共绿地;
(五)不高空抛物。
Chapter 3文明行为鼓励
Chapter 4职责与监督
行政服务、出租车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实施文明行为标准和规范,设立监督电话和投诉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Chapter 5激励机制
获得市、县级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称号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可以在其困难时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 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发小广告的;
(二)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三)攀折花木,占用、毁坏公共绿地的;
(四)不及时清理宠物户外粪便的;
(五)高空抛物的。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鸣笛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驾乘机动车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横过道路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乱停乱靠、穿插等候车辆、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采取威胁、侮辱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接受处罚又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作为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